甲父母(已逝世)于2002年1月借给一起做生意的朋友乙人民币30000元,利息为千分之二,双方约定以乙的房产做为抵押,债务于一年内还清。然而乙未按期还款,多次追讨未果,至今已有四年。请问:甲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根据《继承法》规定,甲对其父母的债权有继承权,现该债权由甲所有,其可对乙主张权利。 2、房产抵押是否生效要看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抵押权不生效。如果抵押权生效,甲可就乙抵押的房产主张优先受偿。 3、甲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当注意时效问题。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本案中即2002年2月起算两年内。这期间若向债务人提出清偿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但应当有证据证明曾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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