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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不还,债权人的继承人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父母(已逝世)于2002年1月借给一起做生意的朋友乙人民币30000元,利息为千分之二,双方约定以乙的房产做为抵押,债务于一年内还清。然而乙未按期还款,多次追讨未果,至今已有四年。请问:甲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答:

  1、根据《继承法》规定,甲对其父母的债权有继承权,现该债权由甲所有,其可对乙主张权利。
  2、房产抵押是否生效要看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抵押权不生效。如果抵押权生效,甲可就乙抵押的房产主张优先受偿。
  3、甲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当注意时效问题。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本案中即2002年2月起算两年内。这期间若向债务人提出清偿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但应当有证据证明曾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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