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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有亲属关系的人是否可以出庭作证?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是乙的亲弟弟,甲借给乙2000元,未签定任何借条等。乙答应一年后还,但后来乙一直拖欠不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甲打掉了乙的牙齿,乙则打破了甲的1000多元的瓷器。甲将乙告上了法庭,而此时乙已离开家去了外地打工,乙之后已知道自己被甲起诉,但是以未亲自收到通知为理由将拒绝出庭。请问:乙的做法是否正确?缺席判决是否意味着乙会败诉?有亲戚关系的人是否可以出庭作证?如果乙败诉,法院是否会对乙实行强制执行?

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乙并不能因为文书没有亲自送达到自己,而拒绝出庭。
  缺席判决并不意味着会败诉,法律审理案件主要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结合证据等方面最后进行审判,但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无法进行举证、答辩等基本的诉讼活动。很多情况下,如没有举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都会败诉。
  没有借条或者其他书面证明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法院很难予以认定,亲戚可以作证,但该证据的效力并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直接证据,还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方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如果乙败诉,乙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也没有提起上诉的,法院的判决即会生效,但如果乙有赔偿能力的,则无需查封乙的房产,而只需要乙履行判决即可,如果拒不履行的,法院才会采取强制手段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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