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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精选
如何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企业向自然人乙借款十万元,出具“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中明确写明为借款,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双方无其他合同约定。现甲企业不予偿还此笔借款,乙诉诸法院后,法院将本案认定为非法集资,不予立案。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根据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其为非法集资并不予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本案显然不属于非法集资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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