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自然人乙借款十万元,出具“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中明确写明为借款,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双方无其他合同约定。现甲企业不予偿还此笔借款,乙诉诸法院后,法院将本案认定为非法集资,不予立案。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其为非法集资并不予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本案显然不属于非法集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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