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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否追缴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赃物?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王某欠李某3万元,到约定期限后没有归还。半年后,王某说经商挣了钱将钱和利息还给李某。后来王某因诈骗罪被逮捕,事实上王某还李某的钱也是诈骗得来的。请问:公安机关应否追缴该笔欠款?

解答:

  公安机关不应追缴该笔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案中,王某在归还李某的欠款时,李某并不知晓王某用诈骗财物偿还债务的事实,所以李某属于善意取得,公安机关不应追缴该笔欠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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