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欠李某3万元,到约定期限后没有归还。半年后,王某说经商挣了钱将钱和利息还给李某。后来王某因诈骗罪被逮捕,事实上王某还李某的钱也是诈骗得来的。请问:公安机关应否追缴该笔欠款?
公安机关不应追缴该笔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案中,王某在归还李某的欠款时,李某并不知晓王某用诈骗财物偿还债务的事实,所以李某属于善意取得,公安机关不应追缴该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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