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99年为乙贷款2万元作担保。乙与信贷社2001年与2002年两次变更了合同,到还款期后贷款人乙仍未还款。信贷社现在通知须以甲的工资偿还贷款。请问:甲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对方更换合同或是变更合同的时候没有征得甲的同意,那么甲只对99年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对新的合同并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两次变更合同都征得了甲同意,或是签订担保合同时约定无论是否变更合同都无需征得甲的同意,那么甲对该借款合同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甲需要承担责任,则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在两年内,信用社没有要求还款或者要求甲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的,根据《民法通则》,对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诉至法院也已丧失了胜诉权,因此,甲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合同逾期后,信用社一直有催款或是要求甲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信用社在诉讼时效内又重新确认了债权,现借款人不归还借款,甲应当根据和信用社当初签订的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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