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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该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乙借款,并用一辆汽车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未经乙同意,甲将该汽车转让给丙。请问: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该规定受善意第三人制度的限制。而抵押人以交通运输工具作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明以交通运输工具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该交通工具转让,如果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那么该转让行为是有效的。本案中,甲以汽车向乙借款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未经抵押权人乙的同意,将该汽车转让给丙。该转让行为在二种情况下有效:
  一、丙代替甲向乙清偿债务;
  二、丙为善意第三人,即丙在受让该汽车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丙受让该汽车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该汽车已交付给丙。
  否则,甲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丙应当向甲归还该汽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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