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并用一辆汽车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未经乙同意,甲将该汽车转让给丙。请问: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该规定受善意第三人制度的限制。而抵押人以交通运输工具作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明以交通运输工具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该交通工具转让,如果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那么该转让行为是有效的。本案中,甲以汽车向乙借款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未经抵押权人乙的同意,将该汽车转让给丙。该转让行为在二种情况下有效: 一、丙代替甲向乙清偿债务; 二、丙为善意第三人,即丙在受让该汽车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丙受让该汽车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该汽车已交付给丙。 否则,甲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丙应当向甲归还该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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