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在未执行债务人财产之前能否执行抵押物?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乙以自己的房产为甲向A银行货款作抵押。因甲未能偿还到期货款,银行向法院申请,要求对乙的该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法院对乙的该房产进行查封。乙对此很不理解,认为法院应先执行甲的财产,在甲的财产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才能执行自己的房产。请问:乙的想法是否正确?
解答:
乙的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用,将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乙用自己的房产为甲向银行贷款作抵押,在甲未履行到期债务时,银行有权要求法院对乙的抵押房产进行查封,而不需要先对甲的财产进行执行。 乙认为应先执行债务人甲的财产之后,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是属于一般保证的情形。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本案是抵押,而非一般保证。乙混淆了抵押与一般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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