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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能否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车辆抵押公证文书的内容?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A公司为汽车销售商。为吸引客户,A公司为客户购买车辆贷款作担保,同时要求客户以自己购买的车辆作抵押,并将该抵押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请问:如果客户到期不还贷款,A公司能否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抵押公证合同?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公证文书,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本案中,A公司为客户购车贷款作担保,但要求客户以车辆作抵押,该抵押实质上为A公司为客户贷款担保的反担保。该经公证的抵押合同属于具有债权性质的公主文书,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客户到期不还贷款,A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抵押公证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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