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和乙女结婚,婚后甲忙于做生意造成双方感情不和遂离婚。离婚后,丙声称甲和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向其借款2万元从事生意投资尚未归还,便要求乙承担2万元债务。请问:乙是否要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41条规定,甲和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向丙借款投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丙有权要求乙承担还债义务;但是,若甲向丙贷款投资未经乙同意,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该债务是甲的个人债务,丙无权要求乙承担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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