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咨询精选 >> 正文  
 
法律咨询精选
离婚前一方举债投资,婚后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还债义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男和乙女结婚,婚后甲忙于做生意造成双方感情不和遂离婚。离婚后,丙声称甲和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向其借款2万元从事生意投资尚未归还,便要求乙承担2万元债务。请问:乙是否要承担还款义务?

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41条规定,甲和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向丙借款投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丙有权要求乙承担还债义务;但是,若甲向丙贷款投资未经乙同意,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该债务是甲的个人债务,丙无权要求乙承担还债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