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共同经营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欠丙5000元钱。后甲与丙达成协议,甲支付丙2000元后,丙就不再向甲追究责任。甲依约支付了丙2000元。后乙要求甲与其共同对丙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甲是否有权拒绝乙的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虽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丙与合伙人之一甲达成协议,只要甲向丙支付2000元,丙就不向甲主张债权。但该协议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甲仍应对剩下的3000元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乙要求甲对合伙企业欠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时候,甲无权拒绝乙的要求。但是如果甲承担的份额超过了其与乙之间的约定,那么甲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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