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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款超过两年是否还受法律的保护?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2005年5月,李某为做生意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打有一张欠条,但是未注明还款日期。2006年5月,张某向李某催讨欠款,但李某以生意亏本为由拒绝偿付。2007年6月,张某再次向李某催讨欠款,李某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请问:该笔借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解答:

  张某的该笔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李某向张某借款发生于2005年5月。2006年5月,张某向李某催讨欠款时,该借款的诉讼时效中断,即从2006年5月开始重新计算。张某于2007年6月向李某再次催讨欠款,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张某的该笔债权仍未过诉讼时效,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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