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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款不还,债权人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为经营建材的个体户主。甲公司下属的乙分公司多次向张某购买建材,并向张某出具了货款的欠条。因乙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张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欲向法院起诉。请问:张某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解答:

  张某应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中,乙公司为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乙公司一定领取了营业执照,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张某与乙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应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乙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甲公司来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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