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铁粉厂向某银行贷款二十万元,丘某为铁粉厂向银行提供房产担保并办理了手续,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届满后,由于银行怠于催收,直至贷款期限届满后三年,银行才找到债务人铁粉厂,要求其确认并偿还贷款。请问:此时丘某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丘某不需要再承担担保责任。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银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三年才向铁粉厂要求偿还债务,而且在两年期间也没有向丘某主张行使抵押权。所以,丘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