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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人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某铁粉厂向某银行贷款二十万元,丘某为铁粉厂向银行提供房产担保并办理了手续,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届满后,由于银行怠于催收,直至贷款期限届满后三年,银行才找到债务人铁粉厂,要求其确认并偿还贷款。请问:此时丘某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解答:

丘某不需要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银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三年才向铁粉厂要求偿还债务,而且在两年期间也没有向丘某主张行使抵押权。所以,丘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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