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向李某借款15万元,后二人起诉离婚。李某要求张某归还15万元借款,但张某以该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归还。请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归还该15万元借款?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妻子李某借款,并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因此,该借款应属于其双方约定的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后,张某应向李某归还15万元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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