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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另一方的借款,在离婚时应否偿还?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向李某借款15万元,后二人起诉离婚。李某要求张某归还15万元借款,但张某以该1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归还。请问: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归还该15万元借款?

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妻子李某借款,并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因此,该借款应属于其双方约定的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后,张某应向李某归还15万元的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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