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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经济困难并仍有需要抚养的人,是否可以拍卖其房产抵债?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向孙某借了10000元后下落不明,只留下一间房子和其老母及上初中的女儿。请问:如果孙某起诉李某有没有可能将其房产拍卖抵债?

解答:

  根据《担保法》,如果李某向孙某借钱时把房子抵押给了孙某,则孙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拍卖该房屋。如果李某并没有将该房抵押,则孙某不可以直接要求拍卖该房。孙某只能到法院起诉李某,等法院判决李某还款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的财产。如果确定房屋的产权是李某的,则法院可以强制该房,但拍卖房以及抵债时应考虑李某老母和女儿必要生活问题,为她们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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