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与公司集资但无书面凭证,如何要回交纳的资金?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曾某参与了其所在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集资活动。公司集资时发放给曾某一张交款通知单。曾某交钱后,该公司没有开具任何收款凭证。后曾某辞职离开该公司,想要回集资款。请问:曾某该如何要回该笔资金?
解答:
本案中应当先明确曾某向公司交纳的集资款属于何种性质,再确定曾某应如何向公司要回集资款以及能要回的金额。该款项的性质可以根据交款通知书上所记载的条款而确定。 1、如果根据交款通知书的记载,曾某交纳的款项是对公司的投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曾某将成为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公司利润。即使曾某离开该公司,仍然是公司的股东,曾某不能收回投资款,但可以将其所有的股份依法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 2、如果交款通知书上记载了集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事项,则该集资实属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公司与曾某间的借贷行为有效,曾某可以依据交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期限与利率,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其交纳的集资金额。根据相关规定,交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根据《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自1993年9月3日起,国务院禁止各单位举办的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活动。如果该公司的集资属于被国务院禁止的非法集资,则该集资行为无效。曾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可以要求公司返还集资款外,还可要求该公司偿还其因参加非法集资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一、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举办的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支付股息、红利的有偿集资(不包括国家统一筹措国债和出资人依法共同出资组建各类企业、公司)活动,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一律暂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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