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杨某借给里某一笔钱,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未标明还款日期。2008年11月杨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李某拒绝偿还。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这期间,没有发生令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请问: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未写明还款期限,杨某可以随时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但应给李某必要的时间。在杨某给予的宽限期满后,李某仍不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若杨某第一次要求李某偿还债务时,李某就表示不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李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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