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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使用支付令方式解决债务纠纷有什么规定?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A公司(国有企业)欠甲银行贷款本息累计1020万元,银行管理债款的机构将A公司的1020万元债转让给了B公司,B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发出支付令,令债务人于15天内付债权人(B公司)1020万元。请问:使用支付令方式解决债务纠纷有什么规定?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是由哪一级法院受理的?

解答:

  债权的合法转让不会影响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存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是有权申请支付令的。法院有义务对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只要在15日的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自动失效,督促程序终止。除非申请人另行起诉,被申请人不需要其他任何应对措施。至于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的受理法院,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在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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