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常年在国外生活,乙向甲借款5万元钱,并为甲出具了一张欠条。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请问:1、甲身处国外,应如何提起诉讼?2、若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如何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本案中,甲身处国外,能以委托和代理的方式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甲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另外,甲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甲的特别授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乙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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