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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找不到债务人,能引起时效中断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向甲借款1万元,并写下欠条。还款日期渐近2年,甲未曾讨要过欠款,现甲找不到李某。请问:如果过了2年,甲是否仍能向李某主张债权?

解答:

法律对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是2年,过了2年之后,债权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在诉讼期间,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之后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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