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提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变卖其他财物?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向张某借款,并由李某的父母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中未写明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后待还款期限届满,李某却不知去向。张某找到李某的父母催要欠款,李某父母遂出具一份售房委托书,委托张某将某区一楼房出售,并直接以该房款抵充欠款。但李某出卖该房屋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抵清欠款。请问:张某能否申请法院变卖李某父母的另一处楼房以清偿欠款?
解答:
张某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李某父母的另一处楼房以清偿欠款。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父母并未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做出明确约定。所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李某的父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张某有权要求李某父母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当李某的父母提供的房屋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张某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李某父母的另一处楼房以清偿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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