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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借款后债务人分手债权人如何求偿?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乙两人以夫妻名义找丙借款14000元,由甲出具借条,但因为甲并无稳定工作,应丙的要求留下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借条上写明乙的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等信息。借款时乙也在场,但因当时丙认为是甲乙夫妻共同借款,所以没有要求乙签字。欠款到期后,经丙多次催款,甲乙仍欠丙8000元未还。乙虽承认上述事实,但以他们并未领取结婚证,二人已分手,且他本人并没有使用借款等为由,拒绝代甲还钱。现甲找到一稳定工作,并请丁为其担保,并写有担保书,约定分期还款。但事后丙发现,该担保人丁留下的身份证号码有误,丁并未留有身份证复印件。请问:
  1、甲乙冒充夫妻借款,是否属于诈骗?(甲的借款名字与其身份证名字有出入。但是甲承认借款一事,且他留给丙的借款名在许多地方使用过,其毕业证上的姓名也与其借款名相符。)
  2、如何界定甲、乙二人的还款责任?
  3、担保人丁对余款的偿还是否有连带责任?担保书上身份证号码有误,该担保书是否有效?(担保书上只有丁一人的字迹,丙并未签字,也未认可其身份证号)
  4、因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如果第一期款未还,丙是否就可以到法院起诉甲乙以及担保人丁?如果丙现在起诉(目前未到协议约定的第一笔还款日期),担保人是否就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解答:

  1、如果甲乙冒充夫妻借款、使用虚假的姓名或是身份证的手段使丙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应当认为是一种欺诈行为。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产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产生,同时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甲乙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即甲乙有还款的意识和行为的,即使目前尚未还款,仍不构成诈骗罪。
  2、对于甲乙的还款责任,由于是甲写的借条,丙可以向法院提出由甲归还所有欠款的请求,如果能拿出证据证明该欠款属于对方共同借款的,也可以要求两人一起偿还。
  3、关于担保的问题,主要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只要双方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是有效的合同,由于有保证人的签名,即使身份证号码有误仍然应当是有效的合同。
  4、关于分期还款的担保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进行分期还款的,如果对方一直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分期还款,对方无过错地按期履行了合同,债权人不能违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提前还款。如果对方第一期还款逾期的,应当视为对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如果对方存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归还全部的欠款。担保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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