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能否作为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因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只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只能在所属法人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内活动,并且由于分支机构一般也领取营业执照因而它的活动范围还应当局限于营业执照所核准的范围,由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最后责任。同时,又鉴于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法律允许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职能部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分支机构所具备的营业执照,其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意思。即使法人的职能部门充任保证人也只能是由该法人本身担任保证人,而不是由该职能部门本身担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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