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将价值200万房屋抵押向某银行贷款30万,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后刘某为了向银行偿还贷款,请求银行同意将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用于出售或向另一银行抵押。请问:刘某的请求是否合法?
刘某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本案中,若刘某再次设定抵押,只要所担保的债权不超过第一次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该再次担保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侵犯第一次担保债权的问题,刘某只需对银行履行通知义务即可。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某也可出售该抵押房产,但其应当与银行达成用售房所得还款的协议。如银行不同意,刘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该银行不得干涉刘某依法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