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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房屋能否出售或再次抵押?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刘某将价值200万房屋抵押向某银行贷款30万,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后刘某为了向银行偿还贷款,请求银行同意将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用于出售或向另一银行抵押。请问:刘某的请求是否合法?

解答:

  刘某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本案中,若刘某再次设定抵押,只要所担保的债权不超过第一次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该再次担保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侵犯第一次担保债权的问题,刘某只需对银行履行通知义务即可。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某也可出售该抵押房产,但其应当与银行达成用售房所得还款的协议。如银行不同意,刘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该银行不得干涉刘某依法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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