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并写下欠条。此后,甲下落不明。乙得知甲有一处房产在出租,由丙代收房租。请问:乙应如何维权?
甲下落不明,乙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且无法通过上述办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甲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来代为签收。如果甲没有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此外,如果开庭时甲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庭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对甲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其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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