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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维权?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并写下欠条。此后,甲下落不明。乙得知甲有一处房产在出租,由丙代收房租。请问:乙应如何维权?

解答:

  甲下落不明,乙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且无法通过上述办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甲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来代为签收。如果甲没有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此外,如果开庭时甲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庭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对甲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其所欠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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