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有一价值25万元的银行按揭式购房,该房银行总共按揭式贷款10万元,张某实际已支付15万元。之后张某向李某借款15万元,张某以该房作抵押。但房产登记部门以银行按揭贷款登记抵押在先,不能重复办理抵押登记为由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张某除李某外还向其他四个人借款共100万元。因张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李某等五位债权人诉至法院。请问:对于拍卖该房所得的价款,李某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案中,银行的债权因进行抵押登记,可以优先受偿。张某以银行按揭购房为向李某的借款作抵押,因该抵押权未登记,李某不能主张优先受偿,应与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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