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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有一价值25万元的银行按揭式购房,该房银行总共按揭式贷款10万元,张某实际已支付15万元。之后张某向李某借款15万元,张某以该房作抵押。但房产登记部门以银行按揭贷款登记抵押在先,不能重复办理抵押登记为由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张某除李某外还向其他四个人借款共100万元。因张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李某等五位债权人诉至法院。请问:对于拍卖该房所得的价款,李某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案中,银行的债权因进行抵押登记,可以优先受偿。张某以银行按揭购房为向李某的借款作抵押,因该抵押权未登记,李某不能主张优先受偿,应与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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