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用李四的房产证到甲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获得二十万元的贷款金。张三取得贷款金后,立刻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他项权证。贷款期限届满后,张三并未如期还清贷款,银行也没有催款,且未向张三送达缴款通知书。十年后,李四想拿回自己的房产证。请问:李四可否取回自己的房产证?
李四可取回自己的房产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甲银行的债权十年前已到期,抵押权也已经消灭。因此,李四可以要回自己的房产证。李四可以起诉到法院,以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已过,抵押权消灭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甲银行退还李四的房产证,并免除李四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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