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的张某经常逃课去网吧上网。某日,网吧老板拿着一张张某所写的3000元的上网费欠条,要求张某的家长偿还欠款。请问:张某所写的欠条是否有效?
张某所写的欠条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案中,张某年满14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张某向网吧老板借款3000元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所能单独处理的事务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应。因此,张某写下3000元欠条的行为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该欠条也是无效的。网吧老板不能依据该欠条向张某的家长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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