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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下的两起借贷诉讼,法院可否合并审理?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二次,甲的贷款由丙公司承诺最高额保证担保。后因甲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乙银行就甲公司的二次贷款到期未还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对该两个纠纷案件可否合并审理?

解答:

  本案中,如果两起诉讼案件中,乙银行没有提出丙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乙银行对甲公司分别提起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讼,法院依法应当分别审理;如果两起诉讼案件中,乙银行提出丙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乙银行对甲公司分别提出诉讼由法院分别审理,则相对于丙而言:因其一次提供最高额保证行为而承担两次诉讼。法院分别审理有悖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在乙银行提出丙承担法律责任的两次诉讼请求下,法院应该要求乙变更诉讼请求合并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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