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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要求由原债务人变更而来的新法人承担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为乙宾馆的债权人,后乙宾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且不承任原法人对甲所负债务。请问:甲可否要求由乙宾馆变更而来的新法人承担债务?       

解答:

  只有在查清了新法人和乙宾馆的关系后才能确定甲能否要求新法人承担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来确定原来的企业法人是否存在、现企业是否由原企业变更而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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