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办事,乙向甲拿了4万元。当时乙给甲打了一张借条,说明如事情未办成10日内就把钱原款还给甲。但到期后乙事情没有办成,也没有还钱给甲。此事发生2年后,乙重新写了一张欠条给甲。请问:甲还可否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这笔钱?如果甲起诉乙,乙躲避不出庭甲又该如何?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从乙再次给甲打欠条之日起发生时效中断,二年的时效重新计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甲可以起诉乙。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即使甲找不到乙,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法院经合法传唤乙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传唤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判决生效后,甲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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