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诉至法院。甲公司与银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延期还款协议。该协议中约定,若甲公司逾期不能还款,由保证人乙公司负连带责任,但乙公司并未在协议上签字。甲公司到期后仍不能偿还借款。请问: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银行虽与甲公司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变更原借款合同,但乙公司对此并未作出书面同意,也未在协议上签字。所以,调解协议虽然是有效的,但由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对乙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因此,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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