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著名网络公司乙公司的业务代表,手中有乙公司介绍信和合同专用章。由于个人债务剧增,2000年3月,甲找到丙,称乙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丙借款200万元。丙同意借款,但要求提供担保。甲找到他的朋友丁,谎称有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丙临时借款200万元,请求丁为其借款做担保。丁考虑到乙公司实力雄厚,也考虑到与甲之间的个人关系,遂同意做保证人。现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乙公司及保证人丁还款。乙公司认为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的行为,拒绝偿还。而丁则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为甲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请问: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为有效。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手中有公司介绍信和合同专用章,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因此应当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借款合同有效。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丙并不知道甲存在欺诈的情况,所以丙丁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丁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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