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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欺骗而签订的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是某著名网络公司乙公司的业务代表,手中有乙公司介绍信和合同专用章。由于个人债务剧增,2000年3月,甲找到丙,称乙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丙借款200万元。丙同意借款,但要求提供担保。甲找到他的朋友丁,谎称有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丙临时借款200万元,请求丁为其借款做担保。丁考虑到乙公司实力雄厚,也考虑到与甲之间的个人关系,遂同意做保证人。现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乙公司及保证人丁还款。乙公司认为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的行为,拒绝偿还。而丁则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为甲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请问: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本案中,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为有效。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手中有公司介绍信和合同专用章,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因此应当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借款合同有效。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丙并不知道甲存在欺诈的情况,所以丙丁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丁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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