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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在质权受侵害时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质权人在质权受侵害时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解答:

  动产质权,是以质权人留置标的物并就其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为内容的物权。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质权受侵害时,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质人故意或过失毁灭质物时,质权人可以以质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请求恢复质物的原状或提出与灭失价格相当的担保。
  2、出质人违法占有质物(不属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人可以基于质权请求返还。出质人将质权的标的物所有权,以负担质权的原状,让与第三人或在其上设定先后次序的质权,不属于质权受侵害的情形,因为质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3、第三人故意或过失毁灭质物时,质权人可以以质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请求的损害赔偿额,是因毁灭而使交换价值减少的数额,但是以被担保债权额为限。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担保,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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