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
连带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6个月,是指当事人未约定连带保证期间的情况下的法定保证期间,从民法理论上讲,其性质应属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法律概念。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连带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实施了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则连带保证期间的作用结束,连带保证责任不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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