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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以房产证书作抵押的,抵押关系能否成立?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乙借钱,乙要求甲提供担保。于是甲向自己的朋友丙借房产证书,将该房产证书交给乙作为借款的抵押。请问:该抵押关系是否成立?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建筑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以房产为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仅仅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并不能使抵押权设立。本案中,甲仅仅将丙的房产证交给乙,并不能使丙与乙之间成立抵押关系。如果要使抵押关系成立,应由丙与乙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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