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钱,乙要求甲提供担保。于是甲向自己的朋友丙借房产证书,将该房产证书交给乙作为借款的抵押。请问:该抵押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建筑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以房产为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仅仅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并不能使抵押权设立。本案中,甲仅仅将丙的房产证交给乙,并不能使丙与乙之间成立抵押关系。如果要使抵押关系成立,应由丙与乙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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