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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用乙的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乙及其妻子都同意了,并委托甲去办理。甲贷款100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甲还款,但没有把相关证件还给乙。后来甲自己又用该房产抵押贷款12万,无力偿还后被银行起诉,乙认为自己对甲第二次贷款不知情,不需承担担保责任。请问:甲第二次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甲第二次抵押合同应当被认为有效。
此时银行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没有理由知道甲没有代理权,并且甲向银行提供了产权证,银行完全有理由相信甲是有代理权的。因此,这里已经构成了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关系,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乙应当对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乙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另案向甲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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