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乙的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乙及其妻子都同意了,并委托甲去办理。甲贷款100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甲还款,但没有把相关证件还给乙。后来甲自己又用该房产抵押贷款12万,无力偿还后被银行起诉,乙认为自己对甲第二次贷款不知情,不需承担担保责任。请问:甲第二次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甲第二次抵押合同应当被认为有效。此时银行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没有理由知道甲没有代理权,并且甲向银行提供了产权证,银行完全有理由相信甲是有代理权的。因此,这里已经构成了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关系,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乙应当对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乙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另案向甲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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