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事家具经营。客户乙来提货的时候,声称过一两个月再付清货款。乙提货后,出具了一张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甲几次向乙催讨货款未果,现已经有三年之久。请问:甲是否还能收回欠款?
该欠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乙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本案中,乙向甲出具了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甲收到欠条之日的第二天计算,现已过三年,乙超过胜诉时效,甲丧失了胜诉权,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取得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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