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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送达给保证人后,保证人能否撤回担保?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张某因欠李某5万元逾期未归还被李某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法院按李某提出的诉讼保全请求扣押了张某的一辆车。在刘某同意作为张某的保证人后,张某与李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把刘某列为保证人。在调解书送达后,刘某反悔欲撤回担保。请问:刘某是否可以撤回担保?

解答:

  刘某不可以撤回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本案中,刘某为张某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调解书送达给刘某后,无论刘某是否签收调解书,都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刘某应按调解书中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能撤回担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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