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欠李某5万元逾期未归还被李某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法院按李某提出的诉讼保全请求扣押了张某的一辆车。在刘某同意作为张某的保证人后,张某与李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把刘某列为保证人。在调解书送达后,刘某反悔欲撤回担保。请问:刘某是否可以撤回担保?
刘某不可以撤回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本案中,刘某为张某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调解书送达给刘某后,无论刘某是否签收调解书,都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刘某应按调解书中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能撤回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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