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客户拖欠货款?朋友欠款不还?
——专家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诉讼指南 | 法律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债务催收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法律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债权债务律师网 >> 法律咨询精选 >> 正文  
 
法律咨询精选
多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可以减轻保证人的责任?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A银行向B企业发放贷款300万元,C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一)。后A银行认为C企业的担保能力有限,要求B企业再提供担保。B企业请求D企业为其提供担保,D企业同意。于是,A银行、B企业与D企业三方也签订了一份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的保证担保合同(合同二)。之后,A银行依约陆续向B企业发放总额为300万元的贷款,均未注明所发放的贷款是依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二,但发放的几笔贷款均符合合同一的约定,其中也有100万元符合合同二的约定。
  还款期限届满,B企业未能还清货款。A银行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承担偿还总额为300万元的贷款。C企业以D企业也对B企业的贷款负有保证责任,应承担合同二约定的10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为由拒绝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请问:C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减轻其保证责任?

解答:

  C企业可以以A银行有过错为由要求减轻其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A银行分别与C企业签订了最高额为300万元的保证担保合同,与D企业签订最高额为100万元的保证担保合同各一份,二份担保合同的最高额担保总额为400万元。在该4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责任中,可以认定C企业承担300万元的保证责任,D企业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但A银行只向B企业发放了总额为300万元的贷款,而且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A银行并未注明是依照哪份担保合同,以致于无法明确C企业与D企业的担保责任,可以认定A银行有过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首席专家律师
    优秀律所展示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地区:上海市静安区
    推荐者:陈志群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集聚着高学历的优秀人才,专注且擅长于提供债权债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公司上市等法律服务。
    信达律所上海分所
    地区:上海市黄浦区
    推荐者:朱畏律师
    推荐理由:
    该所在债权债务、商事仲裁、清算和诉讼业务上具有十年以上的经验,擅长处理大型复杂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

    网站首页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地图索引 | 友情链接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2009-2010© Copyright By ZW64.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9036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