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丈夫乙好赌,婚前即已欠下大笔债务,婚后仍恶习不改,债务越欠越多。2006年初,乙为躲债离家出走,此后便毫无音信,债主们天天上门逼甲还债。请问:甲是否有义务偿还丈夫乙的赌债?
赌博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因赌博而取得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如债权人是因赌博取得债权,无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但是,如果甲未向第三人告知借用的款项的用途,之后再将合法借来的钱款用于赌博,债务人却不能因其用途违法的而不予清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还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乙在婚前所欠的债务不应由甲来偿还。乙在婚后所欠的合法的债务,除非甲能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否则,乙婚后的合法债务应由甲和乙两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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