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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有义务承担丈夫的赌债?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的丈夫乙好赌,婚前即已欠下大笔债务,婚后仍恶习不改,债务越欠越多。2006年初,乙为躲债离家出走,此后便毫无音信,债主们天天上门逼甲还债。请问:甲是否有义务偿还丈夫乙的赌债?

解答:

  赌博是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因赌博而取得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如债权人是因赌博取得债权,无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但是,如果甲未向第三人告知借用的款项的用途,之后再将合法借来的钱款用于赌博,债务人却不能因其用途违法的而不予清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还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乙在婚前所欠的债务不应由甲来偿还。乙在婚后所欠的合法的债务,除非甲能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否则,乙婚后的合法债务应由甲和乙两人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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