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可否申请和解,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同村人乙借款10万元用于工厂投资。但由于甲经营不当,工厂倒闭。10年后,甲已欠乙本息共13万元。乙以甲为被告诉至法院,并获胜诉,法院判决甲偿还本息13万元给乙。但由于甲负债累累且赋闲在家多年,已无力偿还对乙的债务。法院执行庭以甲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拘留甲15天。请问:甲可否向法院申请与乙和解,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清债务?若和解不成,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解答:
1、甲可以向法院申请与乙和解,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清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可以申请与乙和解。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甲、乙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甲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若甲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甲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甲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且甲欲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清债务,证明其没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故意。所以甲并不构成“情节严重”,甲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上一篇文章: 未及时回收欠条,他人以欠条为凭索要款项应如何处理? 下一篇文章: 子女是否有责任偿还父母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