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公司购买产品未能即时支付货款,但开具了2万元的欠条作为凭证由乙公司保存。后甲与乙公司的经理丙协商:甲若一次购买100吨产品,货款优惠1万元。甲公司为节省采购成本遂一次性购买100吨产品,并重新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但却没有回收之前那2万元的欠条。后乙执2万元的欠条向甲索要货款,请问:甲是否需要支付2万元的货款?
本案中,乙公司的丙经理作出的“甲若一次购买100吨产品,货款优惠1万元”的承诺对双方有约束力,甲可以享有价格优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甲应对其没有及时回收2万欠条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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