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质押?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因此,质押是设定债权担保的行为。 质押有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形式。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具体分析如下: 1、主债权。主债权又称原债权,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一些附随债权。 2、利息。利息是在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依本金和使用期限,按一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一般由法律规定的利率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额,否则该约定无效。 3、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或其他情形,而支付给对方一笔数额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而致对方受有损害时,违约一方根据对方受损害的情形而给予其一定数额的金钱。 5、质物保管费用。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关系成立后,在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权人因占有质物,对质物进行保管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维护所需费用。此费用的支出,应为必要或必需。如果无此要件,质权人出于非保管质物的目的而支出的费用,不能视为对质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应由质权人自负。 6、实现质权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实现质权所必需的一切费用。如对质物的估价费、鉴定费、拍卖费用,等等。 上述六项范围属法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质押担保有特殊约定的,可从其约定。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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