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后,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1997年3月,甲公司向乙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5%,一年后偿还。到达约定的还款期后,甲公司未偿还借款,只支付了部分利息。2001年1月28日,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约定在新协议签订一年内甲公司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乙用以抵债。协议签订一年后,甲公司并未履行协议。乙于2004年5月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请问:乙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另外,甲乙约定的借款利率是否有效?
解答:
1、如果没有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乙于2004年5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公司和乙于1997年3月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那么2000年3月,乙对甲公司拥有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但甲公司与乙于2001年1月28日就还款事宜达成了新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该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受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应该自2002年1月28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为两年,乙应当在2004年1月28日前起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果3.5%的月利率超出当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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