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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甲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在借条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三年后,乙持该借条要求甲还款。甲认为该借条未进行公证,不发生效力,遂拒还。请问:1、该借条是否有效?2、乙的还款要求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解答:

  1、甲向乙出具的借条是有效的,并不因未经公证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没有其他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没有特殊的法定生效要件。本案中,在甲、乙之间达成借款协议,甲出具欠条时,借款合同就依法成立且生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可以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但是公证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乙的还款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诉讼时效从宽限期满后开始计算。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借款期限,乙在三年后要求甲还款,应给予甲一定的宽限期,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期满后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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