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在借条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三年后,乙持该借条要求甲还款。甲认为该借条未进行公证,不发生效力,遂拒还。请问:1、该借条是否有效?2、乙的还款要求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1、甲向乙出具的借条是有效的,并不因未经公证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如果没有其他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没有特殊的法定生效要件。本案中,在甲、乙之间达成借款协议,甲出具欠条时,借款合同就依法成立且生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可以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但是公证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乙的还款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诉讼时效从宽限期满后开始计算。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借款期限,乙在三年后要求甲还款,应给予甲一定的宽限期,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期满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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