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十万元,丙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底,丙经批准在该处房产上加盖了一间“杂物间”。借款到期后,甲无法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乙诉甲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请问:丙新建的杂物间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丙新建的杂物间不属于抵押财产。据法律规定,抵押财产的内容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本案中,甲与丙订立抵押合同时,丙只是以自己房产为乙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且在进行抵押登记时,也是以该房产为限,并不包括杂物间后建的杂物间。故该杂物间不属于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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