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向戴某借款2万元,同时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口头承诺半年后还款。半年后,戴某多次催要,方某均以没钱为由推托。戴某将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方某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可判决书下达后,法院只判决方某归还戴某借款2万元,对戴某要求方某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而且诉讼费让戴某负担了一部分。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法院最终判决方某归还戴某2万元借款,是因戴某向法院提供了方某对其出具的欠条,此欠条是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此证据确实充分。而对于戴某要求方某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方某出具的欠条上没有写明支付给戴某利息,所以,在法律上就视为不支付利息,法院自然不能支持戴某要求方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也正基于此,此项诉讼请求相应的诉讼费就应由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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