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张某结婚半年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某回娘家居住。李某和张某分居后不久,张某因车祸住院花费3万多元(此3万多元全部是张某向亲友所借)。张某伤势痊愈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则主张,张某住院时所负的3万多元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请问:张某的说法正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原则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虽然张某与李某已经分居,但是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并且,张某所欠的3万多元债务并不是因为个人擅自行为产生的债务,所以,张某在受伤期间所负的3万多元债务应该为张某和李某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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