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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李某和张某结婚半年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某回娘家居住。李某和张某分居后不久,张某因车祸住院花费3万多元(此3万多元全部是张某向亲友所借)。张某伤势痊愈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则主张,张某住院时所负的3万多元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请问:张某的说法正确吗?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原则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虽然张某与李某已经分居,但是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并且,张某所欠的3万多元债务并不是因为个人擅自行为产生的债务,所以,张某在受伤期间所负的3万多元债务应该为张某和李某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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