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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职工借款后面临破产,职工如何维权?
作者: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阅读次数:

  A集体企业开办了B超市。B超市招录职工时,要求每个职工交付10000元,该10000元为公司向职工的有息借款。B超市在收钱后,向职工出具的却是A集体企业的收据。因经营不善,B超市资不抵债,面临破产。请问:B超市的职工应如何主张权利?

解答:

  首先,要确定A企业开办的B超市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案情,B超市在向职工借款时,是以A企业的名义出具收据,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收据,可以认定为B超市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应由其开办人A企业负责。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破产法》的规定,B超市的职工作为B超市的债权人,在B超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有权要求A企业偿还借款,如果A企业亦无力偿还,那么职工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对A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其债权可从A企业清算的资产中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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