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集体企业开办了B超市。B超市招录职工时,要求每个职工交付10000元,该10000元为公司向职工的有息借款。B超市在收钱后,向职工出具的却是A集体企业的收据。因经营不善,B超市资不抵债,面临破产。请问:B超市的职工应如何主张权利?
首先,要确定A企业开办的B超市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案情,B超市在向职工借款时,是以A企业的名义出具收据,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收据,可以认定为B超市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应由其开办人A企业负责。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破产法》的规定,B超市的职工作为B超市的债权人,在B超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有权要求A企业偿还借款,如果A企业亦无力偿还,那么职工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对A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其债权可从A企业清算的资产中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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